以下内容仅供参考:
责令候查申请书
申请人:XXX,身份证号:XXXX,住址:XX市XX区XX路X号,电话:XXXXXXX。工作单位:XXXX。
申请事项:恳请贵委对XX采取责令候查措施。
事实理由:XX因涉嫌受贿罪,于XXXX年XX月XX日被贵委采取留置措施。依照《监察法》的相关规定,特申请对XX变更调查措施为责令候查。
一、XX不具有监察法第二十四条情形,案情简单,到案后如实供述。
XX案件案情简单、清晰。不涉及重大、复杂;不存在逃跑、自杀、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行为的可能。XX愿意随时配合贵委调查,保证严格遵守《监察法》关于责令候查的全部规定。
XX在到案后积极配合贵委调查,经过多次谈话,XX已经如实说明了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全部情况,已经无继续采取留置措施对XX进行调查的必要性。
二、XX本人身患疾病,需要长期服药,随时去医院就医。
XX本人身患XXX疾病,经过医院诊断,医嘱要求长期按时服药,采取责令候查措施,更有利于其疾病的治疗,在紧急情况下去医院就医更为方便。
三、XX被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后愿意积极配合贵委调查。
对XX采取责令候查措施,XX将严格遵守责令候查的相关规定,随传随到,积极配合贵委办理案件。XX保证做到:(1)未经贵委批准不离开居住辖区,(2)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二十四小时内向贵委报告;(3)保证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;(3)不干扰证人作证;(4)不串供或者毁灭、隐匿、伪造证据。
综上所述,XX案情简单,已经如实供述掌握的情况,不具有监察法第二十四条情形,符合责令候查的法定条件,且对其采取责令候查不影响案件的调查。据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的规定,特向贵委申请对XX变更调查措施为责令候查。
此致
XX市监察委员会
申请人:
年 月 日
总结以上:一、是否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决定权在于监察机关,也就是案件办理机关。二、办案机关如果觉得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,案件也比较简单,该掌握的证据已经掌握,该搜集的证据也搜集了,再采取留置措施也没有必要性。或者说嫌疑人身体身患疾病,采取留置措施风险较大等。就会大概率考虑变更调查措施为责令候查。但是一般最终还是要上会讨论,集体决策。三、总体来说考虑两个因素,第一个就是办案难度。第二个就是被留置对象的生命安全,风险因素。符合其中一个,就该提出变更调查措施为责令候查。符合两个,就更应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责令候查。违纪问题or违法问题?
职务行为中,是违反党纪,还是违反刑事法律?需要进行区分识别,需要咨询党纪、法律专业人士,切不可自我判断,在党纪面前错失自查、整改机会,在刑事法律面前错失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的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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